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洞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止狩猎的洞口县**镇**村境内的黄泥江河边的农田田埂上,利用禁止使用的强光头灯照射的方式寻找蛙类,共捕捉到活体蛙类4只,另外被告人刘某某在寻找、捕捉的蛙类过程中通过强光头灯照射发现1条疑似银环蛇,并用手中的手抄网把该条疑似银环蛇打死。经鉴定,被捕获的4只活体蛙类分别是野生的黑斑蛙3只和沼水蛙1只;捕捉的疑似银环蛇(已打死)为银环蛇,黑斑蛙、沼水蛙和银环蛇都属于“三有”(有益的、有经济价值的和有研究价值的)保护动物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动物,3只黑斑蛙和1只沼水蛙价值400元,1条银环蛇价值1000元,合计价值1400元。被告人刘某某对鉴定结果认可。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晚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书;
3.现场勘验笔录;
4.清点笔录、扣押笔录、涉案物品指认笔录。
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放生记录及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嗣彪
检察官助理:雷蕾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