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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兰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共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84********,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9日被共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某于2019年1月份在共和县**镇**街**榨油坊内第一次盗窃170斤菜籽油后,将菜籽油以每斤6元的价格分别卖给共和县**镇**村那某某60斤、俄某某30斤、郎某某30斤、才某甲50斤;于2019年1月份第二次从**榨油坊内盗窃100斤菜籽油以每斤6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华某某;于2019年春节前第三次从**榨油坊内盗窃10斤菜籽油后拿到自家食用;于2019年春节前第四次从**榨油坊内盗窃50斤菜籽油送给才某乙; 于2019年4月25日19时许第五次从**榨油坊内盗窃菜籽油100斤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井某某发现并报警,共和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民警将其当场抓获。

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榨油坊大门钥匙一把;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才某甲、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井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兰某某的辩护与辩解;

6共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共和县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害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兰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兰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共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佩嵘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共和县**乡**村**社**号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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