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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76********,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全南县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为江西省全南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11月8日因故意伤害被全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全南县公安局决定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王某乙家中喝了三杯多黄酒。当天晚上,王某甲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搭乘王某乙)从南迳镇方向往全南县城方向行驶。22时2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全南县南迳镇549省道13公里+550米路段处时,与相对方向谭某甲驾驶的粤******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17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6mg/100ml。2020年3月25日,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当事人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谭某甲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谭某甲经济损失2500元,谭某甲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4月1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树忠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7011****)。

2.本案卷宗贰册,补充材料壹份共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收条壹份、谅解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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