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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3********,汉族,初中,违法犯罪经历: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6月23日2时左右,在徐某某新寮镇港头仔村附近加油站处,因李某某驾驶摩托时与潘某某、吴某某发生纠纷,随后陈某某伙同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持木棍、红砖块殴打潘某某和吴某某,李某某手持红砖块砸伤潘某某头上左侧,且陈某某用木棍殴打到吴某某的头部。经鉴定,根据粤徐公(司)鉴(活)字【2019】07018号,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根据粤徐公(司)鉴(活)字【2019】07019号,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指认图片、和解协议、谅解书等;2.被害人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某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洪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请依法对扣押物品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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