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一部刑诉〔2020〕154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住庆城县**乡**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4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底左右,被害人辛某甲听村民说村上要打几口油井,以为如果打在自家地里,可以获得180万元的赔偿款。辛某甲听说其外甥刘某某在**油田上班,便让刘某某帮忙走关系,当天给刘某某20000元。刘某某拿到钱后,经打听觉得自己并没有能力办成此事,便将钱在KTV、酒吧等场所挥霍。后刘某某又多次以需要走关系钱不够为由向辛某甲骗取现金,辛某甲先后以微信、银行转账、现金的方式给刘某某总计支付259200元,其中借给沈某某38000元、徐某某1000元,其余均被刘某某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  

1.2018年12月2日,被害人辛某甲在其家中向刘某某通过微信扫二维码转款15000元,给刘某某现金5000元,合计20000元。

2.2018年12月8日,刘某某告知辛某甲其前面给的20000元不够,一口井得100000元,还要80000元,辛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在庆城县工商银行向沈某某 6212262709000******账户转入15000元。

3.2018年12月23日刘某某以领导要外出视察落实各个井位,需要钱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辛某甲35000元,辛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在庆城县**工商银行向沈某某6212262709000******账户无卡存入35000元。

4.2019年1月25日刘某某骗取辛某甲30000元,辛某甲通过转账在庆城县工商银行向赵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8340006******账户转入30000元。

5.2019年3月13日,刘某某谎称去辛某甲家耕地的路难走,还得交20000元为由,骗取辛某甲10000元,当天17时47分16秒辛某甲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微信转账10000元。

6.2019年4月2日刘某某以要给单位交钱为由,骗取辛某甲20000元,当天16时49分15秒辛某甲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微信转账20000元。

7.2019年4月9日刘某某催要给单位交的40000元还缺20000元,骗取辛某甲20000元,当天16时26分56秒辛某甲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微信转账20000元。    

8.2019年4月17日刘某某、郭某又以辛某甲家耕地的地形不好,需交60000元办事为由,骗取辛某甲20000元,辛某甲给郭某20000元现金,郭某将钱交给了刘某某。

9.2019年4月18日辛某甲再次凑了15000元,当天21时32分54秒向郭某微信转账15000元。

10.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刘某某、郭某又以签合同要钱为由,向辛某甲骗取5000元,辛某甲给郭某5000元现金,后郭某将5000元全部交给刘某某。

11.2019年4月23日刘某某以马上要签合同还需要三万元为由,骗取辛某甲15000元,当天13时30分08秒辛某甲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微信转账15000元。

12.2019年5月的一天,刘某某、郭某以还需给领导送三万元为由,骗取辛某甲15000元,辛某甲给郭某15000元现金。

13.2019年5月18日辛某甲再次凑了10000元,当天16时16分58秒向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         

14.2019年5月21日刘某某又以辛某甲家地不好上去为由,还需要18000元走关系为由,骗取辛某甲18000元,17时25分辛某甲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微信转账18000元。

15.2019年10月31日刘某某以事情已经联系好,还需一万元请钻井队上人吃饭为由,骗取辛某甲5000元,辛某甲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

16.2019年11月4日刘某某以如果没有钱就办不了为由,骗取辛某甲1000元,辛某甲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

17.2019年11月7日刘某某以要给**二厂领导送一万元还差4000元为由,骗取辛某甲4000元,辛某甲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分两次微信转账4000元。

18.2020年3月24日,刘某某以账对好要退钱并要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辛某甲1200元,辛某甲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微信转账12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骗作案18起,骗取他人现金共计259200元。案发后从沈某某处追回36000元,从徐某某处追回1000元,均退还被害人辛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及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信用社借款凭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账户汇款单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乡**村委会证明,微信交易记录;

2.证人辛某乙、樊某、郭某、张某某、胡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辛某丙、韩某、沈某某、徐某某、赵某证言;

3.被害人辛某甲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亚男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宗八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