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固镇县石湖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20时0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S30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固镇县城关镇皇店加油站东侧路段处,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洪某某相碰撞,造成洪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2月30日刘某某与被害人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洪某某近亲属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固镇县公安局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执法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淑萍
检察官助理:左陈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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