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241号
被告马**,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3********,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马**来到昆明市**区**村**号*楼用手伸入窗户打开房门进入被害人蔡某某、陈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实施盗窃了NUOZHE(诺哲)牌牛仔衣1件、Jeans牌牛仔裤1条、Heibaima衬衣1件、JINLAN牌休闲鞋1双、云烟(紫)香烟8包、SKMEI牌LED二进制手表1块及现金人民币40元钱,后将盗窃所得赃物藏匿于其位于昆明市**区**路***宿舍**单元**楼房间的住所内。现涉案赃物云烟(紫)香烟4包已被其抽完、现金人民币40元钱已被其用完,其他涉案赃物已全部追回,经鉴定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47.6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NUOZHE(诺哲)牌牛仔衣1件、Jeans牌牛仔裤1条、Heibaima衬衣1件、JINLAN牌休闲鞋1双、云烟(紫)香烟4包、SKMEI牌LED二进制手表1块;2.书证:被告人户口证明、收据、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蔡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视频辨认笔录等;7.第一次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属入户盗窃行为,其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于2019年3月7日在昆明市**区**村**号门口再次盗窃一辆价值为人民币1150元钱的电动自行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瑞钧
(院印)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3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涉案物品(衣物、手表)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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