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环县**镇***村***队** 号,农民,无党派。2015 年9 月16 日因犯盗窃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与其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6日因损毁公私财物被环县公安局曲子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2019年8月26 日因赌博被环县公安局曲子派出所行政处罚300元,收缴赌资3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环县**镇***村***队* 号,农民,无党派。2018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 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9 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司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2011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麻某甲,曾用名麻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乡**村***组** 号。农民。无党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环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3月30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孙某甲、司某某、麻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郑某甲、孙某甲、胡某某(现外逃)途经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站时发现站外有电缆线,遂产生盗窃念头并进行踩点。11月9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孙某甲经预谋,由孙某甲驾驶其宁C***** 白色庆铃皮卡车(倒换悬挂陕A*****牌照)同郑某甲从环县**镇出发前往华池县**镇同被告人胡某某会合,胡某某和麻某甲驾驶甘M***** 白色***带路,四人驾车到华池县***乡**村**组境内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站改造项目湖北***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围墙外,麻某甲放哨,郑某甲、胡某某轮换用剪线钳剪断电缆线,孙某甲、麻某甲搬运装车,盗窃“3x185+1x95”型号电缆线224 米,价值77280 元。作案后,四人将所盗电缆线拉至庆城县***村***自然村境内马某甲经营的“**废旧收购门市”出售,获赃款32000元。郑某甲、胡某某每人分得7650元、孙某甲分得8450 元(其中加油钱800元)、麻某甲分得8250元(其中加油钱600元)。数日后,马某甲将收购的电缆线销售给一流动收购废旧物资的宁夏籍陌生男子,从中获利1600元。
2、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郑某甲、孙某甲、胡某某经预谋后,由孙某甲驾驶其宁C*****白色**皮卡车从环县**镇出发伺机作案。18日凌晨1时许,三人驾车到环县洪德镇**村**组境内***项目部物资存放处,孙某甲驾车在路边放哨、接应,郑某甲、胡某某翻墙进入院内,胡某某撬开院内一间活动板房门锁,盗窃三相电缆线20米,价值171元,电镐1台,价值1080元,焊条4把,价值100元,共计价值1351元。作案后,三人返回环县**镇,在一垃圾场将电缆线烧皮处理后存放于胡某某家。次日,郑某甲、孙某甲将电缆铜丝出售给一流动收购废品处,获赃款1600元,郑某甲、胡某某每人分得400 元,孙某甲分得800 元(其中加油钱200元)。电镐随后由胡某某出售,获赃款500元,郑某甲、孙某甲每人分得150元,胡某某分得200元。
3、2020年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孙某甲,司某某经预谋后,由孙某甲驾驶其陕A*****白色**皮卡车从环县**镇出发伺机盗窃作案,三人驾车到华池县**乡**村**组境内长庆油田第十采油厂三连作业区****井组井场***有限公司维护五队施工现场,盗窃正压式空气呼吸器4台,价值10800元。作案后将所盗物品拉回孙某甲家存放。3月21日14时许,郑某甲、孙某甲驾驶孙某甲的蒙C*****黑色***轿车将4台呼吸器拉至庆城县**镇**村**自然村境内赵某某经营的甘肃***服务有限公司出售,获赃款3000 元。郑某甲、司某某每人分得830元、孙某甲分得1340 (其中加油钱500元)。案发后,被盗4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追回退还失主。
4、2020 年3 月2 日20 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孙某甲、司某某、胡某某经预谋后,由孙某甲驾驶其宁C***** 白色****车从环县**镇出发伺机作案。四人驾车到环县***镇**村***自然村境内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温台作业区***** 井场甘肃***有限公司措施三队施工现场,孙某甲驾车在路边放哨、接应,郑某甲、司某某、胡某某溜入井场盗窃正压式空气呼吸器4 台,价值13600元,干粉灭火器1个,价值95元,防爆螺旋泵1台,价值1305元,共计价值15000元。作案后,将所盗物品拉回孙某甲家存放。3 月22日13时许,郑某甲、孙某甲驾驶郑某甲的陕A***** 白色***轿车将4台呼吸器拉至赵某某经营的甘肃***服务有限公司出售,获赃款3100元。郑某甲分得800元(其中加油钱100元)、孙某甲分得900元(其中加油钱200元)、司某某、胡某某各分得700 元。所盗防爆螺旋泵由司某某销售,获赃款600元,郑某甲、孙某甲、司某某、胡某某各分得150元。案发后,被盗4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追回退还失主。
5、2020年3月7日晚,被告人孙某甲联系郑某甲、司某某、胡某某经预谋后,由孙某甲驾驶其陕A *****白色**皮卡车从环县**镇出发前往环县**镇***村,欲联系修井队收购原油未果。19时许,四人驾车又到环县**镇***村***自然村境内玉门油田宁夏***钻井队工地,盗窃规格220升蓝色化工塑料桶4个,价值100元。作案后将所盗物品拉回孙某甲家存放自用。案发后,被盗化工塑料桶追回退还失主。
6、202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郑某甲、孙某甲、司某某、胡某某经预谋后,由孙某甲驾驶其陕A*****白色**皮卡车从环县**镇出发伺机盗窃作案。23日凌晨,四人到环县**镇河连湾境内一钻井队厨房,盗窃25千克袋装“光牌”精特制面粉1袋,价值90 元,“浓美源”牌桶装大豆食用油5升,价值37元,10斤袋装大米1袋,价值35元,共计价值162元。所盗米、面、油由郑某甲、孙某甲、胡某某三人分配自用。
7、2020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孙某甲、司某某、胡某某预谋盗窃,司某某提出可在一钻井队盗窃柴油,其他人员均表示同意。后四人将3月7日从宁夏致远*****钻井队盗窃的4个化工塑料桶分别装到甘M*****、陕A*****白色庆铃皮卡车上,胡某某准备好黑色塑料软管,郑某甲驾驶其甘M*****白色**皮卡车拉司某某,孙某甲驾驶其陕A*****白色**皮卡车拉胡某某从环县曲子镇出发。21时许,四人驾车到庆城县**乡***村**组境内长庆油田致密油项目组*****井组陕西榆林***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郑某甲进入井场踩点后,将塑料软管一端插入甘M*****白色**皮卡车化工塑料桶,孙某甲和司某某在井场外洼坡处连接、摆放塑料软管,胡某某将塑料软管另一端连接到钻井队柴油罐阀门处,打开阀门盗窃柴油,期间因当地村民出现,四人收拾作案工具逃离现场。当晚盗得0# 柴油167.58升,价值841.25元。作案后,四人将所盗柴油拉回孙某甲家存放。案发后,被盗柴油追回退还失主。
8、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司某某驾驶郑某甲的甘M*****白色**皮卡车外出伺机盗窃作案。凌晨2时许,二人驾车到庆城县**镇**村**组境内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生产保障大队****综合站,郑某甲踩点发现站内平房台阶上放有呼吸器,遂翻墙进入站内,在消防间门前台阶上盗窃呼吸器2台,价值580元。司某某站在围墙上接应,二人将所盗无哦装车后拉回郑某甲家存放。3月25日16时许,郑某甲驾驶其陕A*****白色*** 轿车将2台呼吸器拉至赵某某经营的甘肃***有限公司出售,获赃款500元,郑某甲未给司某某分赃款。案发后,被盗2台呼吸器追回退还失主。
9、2020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联系孙某甲、司某某经预谋后,由郑某甲驾驶孙某甲的陕A*****白色**皮卡车从环县**镇出发伺机盗窃作案。三人驾车到庆城县****镇**村****自然村境内西安***有限公司设备存放点(徐某甲家场院),用力推拉并破坏移动板房门锁,盗窃正压式空气呼吸器5台,价值5605元,撬杠2 把,价值60元,剪线钳1把,价值67.5元,角向磨光机1台,价值150元,大锤1把,价值30元,扳手、套筒转杆等小件工具及五金配件,价值201元,共计价值6113.5元。作案后,在途经庆城县**镇**村**组时,被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生产保障大队****综合站工作人员发现,后报案并扭送至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警三中队。
综上所述,被告人郑某甲参与盗窃作案9起,盗窃物品价值112227.75元,获赃款10517元;被告人孙某甲参与盗窃作案8起,盗窃物品价值111647.75元,获赃款11880 元;被告人司某某参与盗窃作案7 起,盗窃物品价值33596.75元,获赃款1680元被告人麻某甲参与盗窃作案1起,盗窃物品价值77280元,获赃款8250元;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1起,价值7728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陕A*****白色**皮卡车(倒换悬挂宁C***** )、甘M***** 白色**皮卡、陕A*****白色***轿车、蒙C*****黑色***轿车、红色工服、口罩等作案工具;
2.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回执、释放证明、治安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盗物品清单及损失证明、销货清单、电缆线供料清单、短信记录截屏、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柴油价格证明、车辆查询记录、机动车查询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涉案标的认定明细表、治安卡口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监控视频截图、微信信息截屏等书证;
3.证人江某某、陈某某、白某某、郑某乙、陈某、黄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黄某乙、刘某某、边某某、肖某、李某某、张某丙、余某某、杨某某、贾某某、崔某某、许某某、马某乙、徐某乙、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甲、孙某甲、司某某、麻某甲、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计量笔录及照片、称重记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孙某甲、司某某、麻某甲、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孙某甲、司某某、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郑某甲、孙某甲盗窃数额巨大,司某某、麻某甲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郑某甲、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麻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孙某甲、司某某、马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孙某甲、麻某甲、司某某、马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发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孙某甲、司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庆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麻某甲、马某甲取保候审于其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侦查卷一宗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