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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1(玉某某、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玉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526011981******,壮族,小学毕业,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杨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526011980******,壮族,初中毕业,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丁”,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526011973******,壮族,初中毕业,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某某戊”,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5260119670******,壮族,初中毕业,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某、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广西杨某乙取得广西**林业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后山**号桉树林的采伐承包经营权,之后开始砍伐该地的桉树。2019年4月,由被告人玉某某提出,被告人玉某某、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合谋后在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号林地附近**林地的路段以抢种桉树苗和挖断运输木材道路的方式,于同年5月7日向杨某乙敲诈勒索人民币10万元。事后,扣除相关购买山地、树种、租用挖机、人工挖路费等,四被告人各分得2000元,余款3万元由被告人玉某某保管以备四被告人合伙做木材生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玉某某、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

2、被害人杨某乙的报案、辨认笔录;

3、证人潘某某、李某丙、廖某某、黄某乙、韦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的证人证言;

4、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电子证据、前科查询和到案经过;

5、被告人玉某某、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胁迫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露茜

2019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玉某某、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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