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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阳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阳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329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2017年12月19日因**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中午,被告人阳某甲在隆回县**镇**酒店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房间并支付房款,为方便吸毒人员马某某、阳某乙等人吸食毒品。当天晚上,在该房间内,被告人阳某甲容留马某某、刘某甲、邓某某、刘某乙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记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刘某甲、邓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阳某甲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马某某、刘某甲、邓某某、刘某乙、刘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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