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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涉疫)周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5********,汉族,专科文化,系广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号,住罗田县**镇**街**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爆发、全国各地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利用各地疫情防疫对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等物资需求量激增之机,为谋取利益,通过网络微信群查找有货源供应的网络购买上家郭某某(另案处理),在供应商无经营资质且未核实生产商资质及产品质量等情况下,明知他人需要并要求购买符合医用防护标准的口罩、防护服用作防疫,而仍然使用“三无产品”的口罩、防护服转手加价销售,单独或者伙同曾创业(另案处理)向网络客户余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以及钟坚、钟某某、蔡某某等人出售,获利共计42万元左右。其中,2020年2月1日至2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向余某某、邓某某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共计交易4次,销售金额为160.8万元。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上述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日至2月5日,周某某通过微信、网银转账收款以及供货商发货给客户的方式,以每套93元的单价,三次向微信客户余某某出售医用防护服共计1.6万套,销售金额为147.3万元。

2、2020年1月26日,周某某接受网络微信客户邓某某的口罩、防护服订单。2020年2月5日,周某某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转账收款以及供货商发货给客户的方式,以每只2.7元的单价,向邓某某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5万只,销售金额为1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及口罩等照片;2.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3.证人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抽样、检查、扣押等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晓玲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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