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84********,土家族,大专文化,恩施州烟草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号,现住恩施市**路**号**单元**号。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 月22 日下午,余某某、裴某某夫妻二人与儿子余某乙来到被告人龚某甲位于恩施市工农路**号“**”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找被告人龚某甲的母亲龚某乙商谈还钱事宜。当晚20 时许,双方因意见分歧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龚某甲用拳头将余某乙鼻子打伤。2019年1月9日,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乙左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余某某、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勇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40307****;
2.本案侦查卷宗1册(内附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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