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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正学交通肇事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龙正学,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赫某某****社区****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云南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8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正学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龙正学酒后驾驶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杨某甲及杨某乙由赫某某双坪乡石六缸村方向往双坪乡双坪村方向行驶,当日23时45分许,车辆行驶至海坪线3公里500米双坪乡石六缸水炉组路段处,因醉酒头脑不清醒驾驶车辆驶离路面,翻滚至路坎下,造成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杨某乙当场死亡,龙正学、杨某甲受伤,以及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赫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杨某乙系因遭受巨大暴力损伤胸部造成闭合性血气胸死亡。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正学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7.07mg/100ml。经赫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正学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龙正学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正学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4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正学违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立新

                              检察官助理 林玉茹

                              2020年5月25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赫某某看守所;

2.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一份,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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