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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号,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翁婕,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及其胞弟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澄迈县**镇海口**发电厂做木工,被害人孙某某、张某甲及杨某某等人在该发电厂做泥工。2010年9月16日9时许,在该发电厂卸料大厅里,龙某某等人因施工过程中的琐事与被害人孙某某、张某甲所在的施工队发生争执。12时许,龙某某、龙某某等人到该发电厂生活区门口遇到收工回来的孙某某、张某甲及杨某某等人,龙某某、龙某某与杨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引发双方互殴。在互殴过程中,龙某某、龙某某等人持钢管将孙某某、张某甲打倒在地。随后,龙某某、龙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孙某某、张某甲被送医院抢救。2010年9月20日3时许,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孙某某系头部受到外力作用造成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张某甲的伤情为重伤,四级伤残。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龙某某到澄迈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五根(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病历材料等;

3.证人证言:张某乙、张某丙、邹某某、张某丁、伍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临床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耀经

                                 书记员:张庭畅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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