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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妨害公务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组,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4月21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齐某某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2014年4 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7 月21 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2时许,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平南派出所民警马某某、辅警李某某接市公安局情报中心指令,到铁东区二十三中路口附近“老地方家常菜馆”处置被告人齐某某毁坏财物、殴打他人的警情时,被告人齐某某拒不配合警察执法,使用暴力手殴打民警马某某左脸一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4)刑事判决书;(5)释放证明书;(6)情况说明;(7)接处警综合单;(8)门诊病历;(9)人民警察证复印件。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书。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全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齐某某羁押于吉林省梨树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证人名单。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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