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412251991********,汉族,广东省肇庆市封某某人,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身体健康,有吸毒前科,户籍地为广东省肇庆市封某某**镇**村**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肇庆市封某某**镇**路**栋**室。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日经我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黎某甲将其父亲黎某乙停放在广东省封某某江口镇大塘一路广信嘉园小区内的车牌号为粤H*****的棕色男装摩托车盗走了,并以600元卖给封某某江口镇**寄卖行。经封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51元。
2、2019年11月16日15时50分,被告人黎某甲通过撬锁方式将事主连某某停放在广东省封某某江口镇大塘一路广信嘉园19栋楼下摩托车车库的一辆蓝色女装助力摩托车盗走,随后以300元卖给封某某江口镇**寄卖行。
3、2019年11月19日13时53分,被告人黎某甲通过撬锁方式将事主李某某停放在广东省封某某江口镇大塘一路广信嘉园19栋楼下摩托车车库的一辆本田牌蓝色女装摩托车盗走。当天16时许,被告人黎某甲在封某某江口镇广信塔广场准备将该摩托车出售时被封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封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份;2、被害人陈述5份;3、鉴定文书2份;4、辨认、指认笔录若干份;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若干;6、其它物证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健凡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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