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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失火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4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组**队。因涉嫌失火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黎某甲在翁牛特旗**乡**村**组羊坡湾上坟时过失引起火灾导致附近林地大面积失火。经鉴定,过火面积256亩,其中林地面积188亩,树种为落叶松、油松、山杏、杨树;按地类划分,有林地面积92.7亩,灌木林地95.3亩;按林种划分,防护林170亩,用材林1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一组;2.证人师某某、刘某某、黎某乙、于某某、

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乡**村**组羊坡弯失火地块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平面图及现场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上坟烧纸过失引发附近林地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锐

检察官助理:娜美拉

2020年820

附:1.被告人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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