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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5日5时许,莫某某在梧州市万某某新兴一路189号长海酒店对出路口被被害人梁某某等人责骂、搜身、推搡并被打了两巴掌后,与莫某某同行的被告人黎某某随即持刀将被害人梁某某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的腹部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右下肢体表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全身体表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腹腔内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文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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