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什邡市********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9月21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仟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酒后驾驶普通无牌两轮摩托车从广汉市金轮镇出发,沿广汉市雒金路往广汉市航天大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广汉市雒金路“一亿哑巴兔”餐饮店处,被民警挡获。因黎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世昌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取保候审于什邡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