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交通违法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18时许,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粤UCE****号二轮摩托车沿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中横路自东往西行驶至上庄村路段时,因被告人黄某某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追尾刮碰到同向前方被害人陆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自行车,致三轮自行车失控窜至道路北侧与对向行驶由吴某甲驾驶的粤UBD***小型轿车再次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陆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协助吴某甲将被害人陆某某送上救护车后驾车离开现场。被害人陆某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12月26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一方垫付医疗费人民币4000元某某缴交人民币2万元作为事故保证金,吴某甲垫付医疗费人民币31000元。
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及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黄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某、吴某甲无事故责任。
经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符合颅脑严重损伤并心脏损伤而死亡。
经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陆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分别与粤UCE****号二轮摩托车及粤UBD***号小客车存在碰撞关系。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粤UCE****号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庄某某、吴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和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剑龙
2020年4月2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5份随案移送。
5.涉案款物: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和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2份随案移送;涉案二轮摩托车暂扣于浮洋意中停车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