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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秋娟诈骗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黄秋娟,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镇**村**号,住古田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3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秋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10日、11月9日分别将本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古田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黄秋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黄秋娟谎称有各类食用菌网络销售订单,以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郑某某、谢某某、朱某某、凤某某、曹某某、余某某投入资金,共骗取上述6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170096.10元,用于支付其儿子高额特教培训费及生活开支等。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黄秋娟又以办理食用菌有机证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145000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黄秋娟主动向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证专项报告、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黄某某、张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谢某某、朱某某、凤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秋娟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古田县公安局提取的黄秋娟手机信息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秋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秋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15096.1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秋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文聘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黄秋娟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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