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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汉书、王某等三人盗窃案)_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汉书,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汉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5月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20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9年9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汉市**镇**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简阳市**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25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汉书、陈某甲、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黄汉书伙同陈某甲、“仔儿”(另案处理)在广汉市新丰镇聚心嘉园小区14栋地下室盗窃电缆线3米左右,变卖后获赃款600余元。

2019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汉书伙同陈某甲、“仔儿”在广汉市新丰镇聚心嘉园小区14栋地下室盗窃电缆线7米左右。变卖后获赃款1000余元。

2019年7月7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黄汉书伙同陈某甲、王某、“仔儿”在广汉市新丰镇聚心嘉园小区后门路边盗窃一辆红色三轮电瓶车后逃离现场。

2019年7月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黄汉书伙同陈某甲、王某、“仔儿”在广汉市新丰镇聚心嘉园小区14栋地下室盗窃电缆线10米左右。变卖后获赃款3000余元。

2019年7月15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黄汉书伙同陈某甲、王某在广汉市新丰镇聚心嘉园小区14栋地下室盗窃电缆线5米左右。变卖后获赃款1000余元。

2019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乙(不构成犯罪)在广汉市新丰镇聚心嘉园小区14栋地下室盗窃电缆线,变卖后获赃款100余元。

2019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黄汉书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广汉市雒城镇中山大道北一段31号28栋配电房旁盗窃了一辆川F*****长安奥拓牌小汽车。经广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汽车价值1600元。

被告人黄汉书、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汉书、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汉书、陈某甲、王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汉书、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汉书、陈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汉书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1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世昌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汉书、王某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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