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5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农历正月初二的时候,**县**乡**村**屯的群众在屯头道路上建了4、5条减速带。2020年2月1日上午,同村的**屯村民许某甲等人到**屯,以**屯建的减速带太高了,容易刮到汽车的底盘、开车出行不方便等为理由,要求**屯把减速带削低一些,但**屯的人没有明确的答复意见,商量无果后,许某甲等人返回屯里。当日下午17时许,**屯的许某乙、许某丙等人携带工具到**屯路段将减速带削低,在这过程中与**屯的村民发生争执,许某丙遂打电话给许某甲和许某丁,告诉说被**屯的人打了。许某甲、许某丁等人得知许某丙等人被打后,便驾车前往**屯,将车辆停在半路后步行到**屯,在屯头与被告人黄某甲及黄某乙等人相互推搡。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朝许某甲的脸上打了一拳,因用力过猛导致许某甲倒地肩膀受伤。经德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许某甲本次受伤是因外力作用导致左侧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农世泼
检察官助理:卢 倩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肆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