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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等赌博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一部刑诉〔2020〕Z32号 

被告人某甲,男,汉族,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87********,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县区**镇**村**屋,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毒,于2014年8月19日被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梅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赌博,于2017年5月1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8年3月29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甲,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6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县区**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6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县区**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赌博,于2017年5月31日被梅州市蕉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县区**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毒,于2010年9月被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4年3月2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镇**路**号,住梅县区**镇**前。因吸毒,于2010年4月被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赌博,于2017年5月1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0********,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县区**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梅州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 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梅州市梅县区**街**花园。因吸毒,于2014年1月27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赌博,于2017年5月1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8年3月29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伍某乙,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94********,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江区****办事处,住梅江区**村第**小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梅州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县区**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毒,于2012年5月被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4年8月1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梅州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县区**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伍某甲、曾某某、李某某、叶某某、钟某某、余某某、伍某乙、彭某某、陈某甲、廖某某、陈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5月13日被抓获,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号其住家三楼、**镇**村被告人伍某甲的住家、**镇**村**前被告人曾某某的住家杂物间开设赌档,使用胡豆子等赌具以“划胡豆”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伍某甲住家和曾某某住家系黄某甲以500元/场的价格向二人租来用以设赌。黄某甲在上述三个赌档轮换着聚众赌博,时赌时停,一共设赌45天90场次,每场均有20多人参赌。赌档开赌的时间分为二场:日场从13时许赌至17时多结束,夜场从20时30分许赌至次日凌晨0时以后结束。黄某甲将庄家分为头庄、二庄,除自己做庄赌博外,还以头庄1200元/次,二庄800元/次的价格将赌档租给黄某乙、伍某乙等多名被告人做庄赌博。赌客赢取200元以上的,则要将获利数额的5%作为水钱给予当下做庄的庄家。且黄某甲为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从2020年4月初开始各以200元/次的报酬雇请被告人陈某甲及廖某某在赌档周边望风。

被告人黄某甲自2020年2月初至5月13日,以营利为目的,在三个赌档内做庄赌博44次,每次均有20多人参赌,其中:自己单独做庄赌博30次,与被告人黄某乙合伙做庄4次,与被告人黄某乙及某某合伙做庄10次,每场均有30多人参赌,一共从中抽头渔利9000元。黄某甲单独做庄时,有时以200元/次的报酬雇请被告人陈某乙打和,共雇请8次,给予陈某乙1600元。此外,黄某甲将赌档租给黄某乙、伍某乙等多名被告人做庄赌博,从中获得档租180000元。

被告人黄某乙自2020年2月底至5月13日,以营利为目的,在三个赌档内和他人合伙做庄赌博19次,每次均有20多人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与被告人黄某甲合伙做庄4次,与被告人黄某甲及钟某某合伙做庄10次,与钟某某合伙做庄5次。

被告人钟某某自2020年2月底至5月13日,以营利为目的,在三个赌档内和他人合伙做庄赌博15次,每次均有20多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其中:与被告人黄某甲及黄某乙合伙做庄10次,与黄某乙合伙做庄5次。

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及彭某某自2020年4月中旬至5月13日,以营利为目的,在三个赌档内合伙做庄8次,每次均有20多人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至被抓获,3名被告人共计获利30000元。

被告人余某某、伍某乙于2020年5月12日、5月13日在被告人黄某甲住家赌档、被告人伍某甲住家赌档内合伙做庄3次,从中抽头渔利,其中2020年5月13日晚在黄某甲住家赌档合伙做庄赌博时,现场参赌人员有33人。

被告人伍某甲自2020年2月中旬开始将其位于**镇**村**塘住家一楼以500元/场的价格租给被告人黄某甲用以开设赌场。至2020年5月13日,伍某甲共计出租30次场地给黄某甲设赌,从中获利15000元,在该场地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0人以上。

被告人曾某某自2020年2月下旬开始将其位于**镇**村**前住家杂物间以500元/场的价格租给被告人黄某甲用以开设赌场。至2020年5月13日,曾某某共计出租20次场地给黄某甲设赌,从中获利10000元,在该场地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0人以上。

被告人陈某甲及廖某某自2020年4月初开始以200元/场的报酬受雇于被告人黄某甲,为其开设的三个赌档望风。至2020年5月13日,陈鑫、廖某某各自为黄某甲望风50场,各自获利10000元。

2020年5月13日晚,根据群众举报,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民警在松口镇黄建住家赌档抓获黄某甲等8名被告人和25名赌客,现场查扣赌资53793元以及赌具236只胡豆子、1根竹棍、1只小碗。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伍某甲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16日,被告人钟某某、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伍某甲、曾某某、李某某、叶某某、钟某某、余某某、伍某乙、彭某某、陈某甲、廖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伍某甲、曾某某、李某某、叶某某、钟某某、余某某、伍某乙、彭某某、陈某甲、廖某某、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李某某、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甲、曾某某、陈某甲、廖某某、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伍某甲、曾某某、李某某、叶某某、钟某某、余某某、伍某乙、彭某某、陈某甲、廖某某、陈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伍某甲、曾某某、李某某、叶某某、钟某某、余某某、伍某乙、彭某某、陈某甲、廖某某、陈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文彪

检察官助理:杨海燕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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