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6********,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并于同日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5月1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65********,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住衡南县**镇**花园*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5月1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8月20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黄某甲系尿毒症患者,为非法获利于2019年04月至2020年05月期间,先后向被告人李某某及吸毒人员谢某某、伍某某、文某、陈某某等人多次贩卖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04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谢某某在被告人黄某甲处购买100元的冰毒;
2、2019年05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文某在被告人黄某甲处购买100元的冰毒;
3、2019年05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谭某某在被告人黄某甲处购买100元的冰毒;
4、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伍某某在被告人黄某甲处购买200元的冰毒;
5、2020年04月份,吸毒人员陈某某先后在被告人黄某甲处购买毒品两次,每次购买50元的海洛因;
6、2020年04月份,吸毒人员符某某先后在被告人黄某甲处购买毒品两次,每次购买100元的海洛因;
8、2020年5、6月份,吸毒人员刘某某先后在被告人黄某甲处购买毒品两次,每次购买100元的海洛因;
9、2020年4、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在被告人黄某甲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其中2020年5月10日购买100元的冰毒、2020年5月13日购买150元的冰毒和1粒麻古。
二、被告人李某某系摩托车出租司机,为非法获利于2020年04月至同年05月期间,先后在被告人黄某甲处购买毒品多次向吸毒人员张某、黄某乙进行贩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04月至05月期间,吸毒人员黄某乙先后在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海洛因5次,每次购买100元的海洛因;
2、2020年05月10日,吸毒人员张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100元的冰毒;
3、2020年05月13日,吸毒人员张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200元的毒品(约150元的冰毒和1粒麻古),交易当场被抓获,衡南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扣押人民币600元、在张强处扣押冰毒疑似物2包(净重0.35克)、麻古疑似物1粒(净重0.09克),扣押物品均被收缴。经检验,送检的疑似毒品的白色晶状体、红色药丸状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3、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照片等;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琴
2020年0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7474****),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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