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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市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319**********,汉族,专科毕业,原霍尔果斯市委***行政处副处长(副科级),户籍所在地新疆霍尔果斯市**路**号*** *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尔果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8日被霍尔果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霍尔果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载乘客梁某某、董某、刘某等人沿霍尔果斯市滨河路、友谊路一巷驶入霍尔果斯市仙桃酒店停车场。随后,被告人黄某又驾驶该车辆,车内载梁某某,从霍尔果斯市仙桃酒店停车场出来,沿霍尔果斯市友谊路、兰新路、振兴路驶入霍尔果斯市欧陆经典小区,与停放在小区里的两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黄某赔偿了其驾驶车辆所碰撞的两辆车所造成的损失,已取得了车主的谅解。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65mg/100ml。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董某、刘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危害公共安全,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静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霍尔果斯市**路**号**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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