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黄某高,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某某,家住江西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经金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经金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金某某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高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王某彪(另案处理,已判决)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金某某**镇**村“跑马场”山场上的林某砍伐,后以每吨50元的价格雇请被告人黄某高为其运输林某至抚州****(江西)有限公司销售。被告人黄某高在明知王某彪委托运输的林某系被滥伐且未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有的赣F×××××农用车于2019年12月23日、24日、25日、27日、29日从被滥伐山场运输了5车松杂木至抚州****(江西)有限公司销售,松杂木总重量共计28.46吨。经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高驾驶的赣F×××××农用车运输木材的活立木蓄积量为34.1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书;3、证人王某彪、周某庚、吴某生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黄某高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书证及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高在明知王某彪委托其运输的林某系被滥伐且未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有的农用车运输木材的活立木蓄积量达34.12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高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诺
检察官助理:柴小平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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