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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行医案)_沿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8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林业局厂办大集体退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通河县**林业局**林场,住址黑龙江省通河县**林业局**小区**楼。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职格、护士执业证以及其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13日11时许,在其自家开的“润翔药店”为前来就诊的被害人张某某(男,37岁;因本案死亡)进行就诊治疗。在为张某某量取体温后,在药店取出氯化钠(盐水)注射液一瓶(150mL<毫升>)、注射用消炎药氨曲南三只(每只0.5g<克>)、地塞米松一只(抽取0.2mg、每只5mg<毫克>),分别配好药后为其进行静脉输液。输液约1分钟至2分钟时,张某某称其难受,黄某某随即将输液器拔掉,停止输液,并发现其面部有些发紫。张某某起身走到药店东侧柜台前蹲在地上,黄某某意识到可能是出现输液过敏反应,于是给其肌肉注射了半只异丙嗪(每只2 mL<毫克>),此时其面部和手部均出现青紫症状,于是电话联系亲属及同学帮忙预送医院救治。发现其症状没有缓解后,又给其肌肉注射了一只地塞敏松;接着又预给其口服扑尔敏,因其口中吐出粘液未能服用。在他人未到达期间,又用血糖仪试纸针扎其十个手指指尖、掐其人中、为其做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约11时30分许,黄某某的亲属、同学等人赶到药店,用车将张某某送往清河林业区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黄某某在医院得知被害人已死亡后,立即打车赶回药店,遂将张某某输液所用的药液、注射器等全部扔掉;随后又将药店内的其它注射用药十箱左右运走。并在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趁其不备将提取的室内监控内存卡掰断。

经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技术支队鉴定,鉴定意见:张某某符合在心脏脂肪浸润明显等多脏器病理改变基础上,发生心功能障碍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药店对其医治行为可加速死亡过程,起辅助作用。

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鉴定意见:张某某符合心脏右心室脂肪浸润基础上,急性右心室心力衰竭死亡;药店静点行为对疾病有延误治疗、对死亡的发生存在辅助作用。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掰断的药店室内监控内存卡;

2.书证: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认罪认罚承诺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返还清单、门诊医疗册、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关于黄某某医生执业资格情况说明、购药销售单、电话通讯录、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申请书、润翔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润翔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复印件、润翔药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润翔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润翔药店药税务登记许可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3.证人李某某、姚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16人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及照片等;

6.现场勘查、复查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等;

7.医院监控视频、现场勘查视频、搜查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导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其医治行为在导致他人死亡过程中起到了辅助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连石  

检察官助理:  张  军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处所:黑龙江省**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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