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办事处**号,住河南省确山县**办事处**街。因盗窃,于2019年7月1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物流货到付款的方式多次购买**片两种假药,并在其经营的确山县**药房进行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协查函等;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