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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贪污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二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邳州市**中学原食堂负责人,住邳州市**镇**路**苑**幢**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邳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以上二另案处理)均系邳州市**中学事业编制人员。2017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担任该校食堂负责人,负责学校食堂的全面工作;张某某担任该校食堂会计,负责食堂的财务管理工作;刘某某负责协助被告人黄某某管理学校食堂的生产工作。

2017年4月至2020年7月, 被告人黄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共谋后,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增食材数量和单价的方式,套取学校食堂资金共计940309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515900元人民币被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进行私分,被告人黄某某分得人民币172300元。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邳州市**中学负责人坦白了其伙同他人贪污的犯罪事实,并向学校退还11万元。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邳州市**中学被邳州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走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27日,其家人代为退缴6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监察委员会调取的记账单、邳州市**中学出具的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蒋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长超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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