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未检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实际出生日期199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603221999********,汉族,初中,安装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在江西省上栗县,住江西省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10月21日先后两次将本案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先后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4月以来,段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为骗取他人财物,出资成立江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乙,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号**中心写字楼**室、红谷滩新区**写字楼**座**室,其中段某甲等人占股5%至34%不等,股东按持股比例分红。**公司下设市场部和投资部(又名转型部)等部门,梁某甲担任市场部负责人;夏某某担任投资部负责人。市场部又分设四个部门,陈某甲、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担任部门经理;高某甲、欧阳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先后担任市场部业务员。**公司市场部业务员在公司组织培训后,利用潘某甲通过网上非法购买等方式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明知公司没有推荐股票的能力和资质的情况下,以虚构公司有专业老师可以指导客户炒股以及虚构个人炒股盈利系有专业老师指导等方式,向客户发送虚假盘后票信息和盈利截图,从而骗取客户信任,让客户交纳人民币680元至7600元不等的会员费、服务费;市场部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冒充专业炒股老师配合业务员实施诈骗;转型部负责人在公司收取客户费用后,冒充专业老师助理为客户随意推荐股票及进行善后处理。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居民于某某人民币3000元。
2、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办事处**路**号居民何某某人民币1000元。
3、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区**幢**号居民鲁某甲人民币3000元。
4、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江苏省兴化市**幢**室居民经某某人民币2000元。
5、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居民卢某甲人民币1800元。
6、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街道**路**号居民周某某人民币2000元。
7、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辽宁省海城市**镇**村**组**号居民池某某人民币2000元。
8、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内蒙古自治区**镇**居民杜某某人民币2000元。
9、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安徽省寿县**镇**村**组居民程某某人民币2000元。
10、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路**号**号居民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
11、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镇**村**号居民陈某乙人民币2000元。
12、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社区**路**号**栋**房居民肖某某人民币1000元。
13、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山西省浑源县**镇**村**号居民唐某某人民币2000元。
14、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居民侯某某两次,共计人民币2000元。
15、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道**号附**号居民郑某某人民币3000元。
16、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小区**区**号居民蔡某某人民币1800元。
17、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居民董某某人民币2000元。
18、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室居民俞某某人民币1000元。
19、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路**号居民刘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杭州市西湖区**区**幢**单元**室居民包某某人民币1500元。
21、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居民莫某某人民币1000元。
22、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居民王某甲人民币1000元。
23、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路**号居民赵某甲人民币1500元。
24、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居民吴某甲人民币1500元。
25、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幢**单元**号居民魏某某人民币1500元。
26、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乡**村**号居民李某甲人民币2000元。
27、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乡**村**屯**号居民陆某甲才人民币2000元。
28、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街**号**楼**户居民邱某某人民币1000元。
29、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苑**栋**房居民卢某乙人民币1800元。
30、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浙江省慈溪市**街道**村**居民徐某甲人民币1000元。
31、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山东省郯城县**镇**街**号居民梁某乙人民币1100元。
32、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居民汪某某人民币2000元。
33、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居民原某某人民币1000元。
34、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居民冯某某人民币1200元。
35、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街道**号居民陆某乙人民币1200元。
36、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福建省武夷山市**村**路**号居民季某某人民币1200元。
37、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江苏省建湖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居民朱某某人民币1000元。
38、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上海市杨浦区**路**号**栋**室居民王某乙人民币2000元。
39、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幢**室居民徐某乙人民币1880元。
40、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福建省宁化县**镇**村**街**号居民虞某某人民币1000元。
41、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路**号**幢**单元**号居民畅某某人民币2088元。
42、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局**矿**区**号**楼**号居民梁某丙人民币1000元。
43、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段某甲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号居民彭某某人民币1200元。
44.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下属组员高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段某甲、黄某某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河北省霸州市**镇**村**号居民王某丙(赵某乙)人民币2000元。
45.2018年7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下属组员高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段某甲、黄某某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居民吴某乙人民币2000元。
46.2018年7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下属组员高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段某甲、黄某某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山东省单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号居民田某某人民币2000元。
47.2018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下属组员高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段某甲、黄某某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号居民杨某某人民币2000元。
48.2018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下属组员高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段某甲、黄某某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居民潘某乙人民币2000元。
49.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下属组员高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段某甲、黄某某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安徽省歙县**镇**村**组居民吴某丙人民2000元。
50.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下属组员欧阳某某伙同段某甲、黄某某等人,采取上述诈骗方式,骗取新疆精河县**团**路**栋**号居民李某乙人民币1000元。
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写字楼**座**室江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办公地点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黄某某退回赃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鲁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监(电物)[2018]987号等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诈骗50名被害人832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由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革
检察官:向永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上栗县**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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