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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6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街**村**街**巷**号**房其租住处,冒充**酒店王总的身份添加该酒店财务王某某为微信好友后,再以支付货款为由,先后两次共骗得王某某向其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转账的人民币1万元。后黄某某欲继续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时,因被及时识破而未能得逞。2020年4月13日,黄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黄某某的供述;

4. 勘验、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 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共三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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