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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单位东莞市**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路**号。

诉讼代表人骆某某,该公司行政主管,联系电话1371212****

被告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东莞市**模具厂、东莞市**模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生地江西省樟树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8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1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经邹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黄某某以东莞市**模具厂名义接受江西**有限公司在赣州市章某某虚开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票面金额为1719079.47元,税额为292243.53元,价税合计2011323元;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被告单位东莞市**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以东莞市**模具有限公司名义接受江西**有限公司在赣州市章某某虚开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票面金额为9219835.95元,税额为1567372.05元,价税合计10787208元;涉及税额共计1859615.58元,并按票面价税合计金额9%至10%支付手续费。之后,被告人黄某某所接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共抵扣税款1859615.58元。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赣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缴了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18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 鉴定意见书;3.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莞市**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单位东莞市**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620****。

2.本案卷宗捌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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