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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32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平房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管理处****2009年5月20日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O18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从**牧业**有限公司窃取六车压片玉米饲料,总重量30360公斤。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压片玉米价值共计64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宇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张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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