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O18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从**牧业**有限公司窃取六车压片玉米饲料,总重量30360公斤。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压片玉米价值共计64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宏宇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张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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