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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5日上午,黄某某到**镇**街**超市内,趁服务员不注意,将超市内货架上的1瓶白酒、1个插座线板等物装进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走。

2、2020年3月28日上午,黄某某到**镇**街**超市内,趁服务员不注意,将超市内货架上的1瓶白酒、1个刷子等物装进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走。

3、2020年3月31日、4月1日、4月2日连续三天,黄某某到**镇**街**超市内,趁服务员不注意,将超市内货架上的1瓶白酒等物装进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走。

4、2020年4月3日上午,黄某某到**镇**街**超市内,趁服务员不注意,将超市内货架上的1瓶白酒装进自已的衣服包内,又将1副筷子、1双拖鞋、1个搓澡巾装进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准备离开时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动到案,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君良

                                      检察官助理:邹敏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仁寿县看守所,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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