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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逮捕批准,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2007年因收购赃物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2年因抢劫罪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乐平市***路**小区盗窃被害人彭某某电瓶车的六只电瓶;2、2019年1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乐平市**路**小区盗窃被害人程某某电瓶车的六只电瓶;3、2019年1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乐平市***路**小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五只电瓶;4、2019年1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乐平市**路**小区盗窃被害人黄某甲车的五只电瓶;5、2019年1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乐平市***路**小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电瓶车的五只电瓶;6、2019年12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乐平市珠海**路**号楼**单元楼**巷子里盗窃被害人汪某某电瓶车的五只电瓶;7、2019年12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乐平市珠海**路**号楼楼**巷子里盗窃被害人彭**电瓶车的六只电瓶;8、2019年12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乐平市珠海**路**号楼楼**巷子里盗窃被害人万**电瓶车的五只电瓶;9、2019年12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乐平市珠海**路**号楼楼**巷子里盗窃被害人凌某某电瓶车的五只电瓶;10、2019年12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乐平市珠海**路**号楼楼**巷子里盗窃被害人汪某某电瓶车的四只电瓶;11、2019年12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乐平市珠海**路**号楼楼**巷子里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电瓶车的五只电瓶。被告人黄某某共计盗窃电瓶57只,经鉴定被盗电瓶总共价值55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黄×乙的陈述;3、书证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50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同时具备我国刑法第六十五规定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盗物品已退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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