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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肥东县***。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在肥东县**镇**大街黄某某卤菜店内,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黄某某卤菜店生产的卤菜、卤汤、卤料进行了抽样检查。后经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黄某某卤菜店内的卤菜(卤鹅、卤猪鼻子)中罂粟碱、可待因、吗啡、那可丁、蒂巴因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嵩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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