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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初中,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和朋友在湛江市奋勇经济区六队路口**饭店吃饭时,与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黄某某随后拿起一个装青菜的菜篮砸向被害人李某某,但没有砸中,当被害人李某某转身走出饭店时,被告人黄某某又操起饭店的菜刀砸向被害人李某某,并砸中其后颈部。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黄某某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某的住院病历等书证;2.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3.证人谭某某、李某甲、莫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9.其他有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光华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光碟壹张。

3.有关涉案物品由湛江市公安局奋勇经济区分局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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