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勉县**招待所。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任某某(已判刑)因手头缺钱窜至勉县定军山镇伺机盗窃作案,发现**村唐某某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银白色轻骑牌摩托车没有拔钥匙,遂趁无人发现之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该摩托车系任某某盗得的车辆仍然以400元价格购买并自用。
2019年8月15日凌晨时许,任某某窜至勉县**村晏某某家门前,发现门口晏某某停放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价值1858元)没有拔钥匙,遂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事后,黄某某明知该电动车系盗得的仍然以500元价格购买。
2019年8月底的一天,任某某窜至勉县城区翠园路宋某某经营的**装潢店,趁无人发现之机,进入店内将办公桌上的一台炫龙X5型笔记本电脑(价值767元)盗走。事后,黄某某以500元价格从任某某处收购被盗笔记本电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及清单、晏某某购买电动车发票、宋某某购买电脑发票、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任某某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任某某讯问笔录、唐某某询问笔录、宋某某询问笔录、晏某某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勉县价格认定中心文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财物价值人民币30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淑娴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91******。
2.案卷材料二册。
3.举证质证提纲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交: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