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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号,住福建省浦城县**街道**号楼**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本人手机的微信、支付宝、闲聊账户,拉拢网上人员在手机软件“来玩南平麻将”和“旺旺南平麻将”的亲友圈内进行赌博,该亲友圈由黄某某组建。期间先后有至少124个软件账户的人员在黄某某组建的亲友圈内进行赌博,一共收取了46050元的抽头“房费”的盈利,赌博的方式为手机网络通过打十三张麻将飞四个“码”,每局结算的分数按照每分10元钱来结算,黄某某会在每局赌局结束后收取该局赌博中最大的赢家10元钱的抽头的“房费”。另外经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其银行卡内还有剩余的由亲友圈赌博人员转账的赌资以及本人赌博的赌资合计5000元,被告人黄某某主动上缴开设赌场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件办理情况说明、附光盘中部分数据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陈某甲、吴某乙、崔某某、陈某乙、王某甲、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浦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5.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冲标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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