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91********,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乡**村**组。2019年4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拘留;2019年5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9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2013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江陵县公安局马家寨派出所治安拘留五日;

2015年8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沙市区公安局分局胜利街派出所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

2020年7月23日被沙市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5日。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及家人准备与罗某某(另处)家人吃饭。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接到被害人万某某电话后,约定在**路**酒店门口见面。双方见面后,万某某要求被告人黄某某帮忙介绍小额贷款公司借钱,交谈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并发生轻微肢体冲突。随后万某某坐的士离开。被告人黄某某和罗某某骑摩托车追赶万某某,在**路与**路的交叉路口,被告人黄某某及罗某某分别持刀靠近正在等待红灯的的士,逼万某某下车。万某某下车逃跑,两人分别持刀追赶。在沙市区三湾路黑哥夜市店门口,万某某摔倒在地,黄某某与罗某某两人对万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黄某某持锉刀将万某某头部刺伤,罗某某持刀将万某某臀部捅伤。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指认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黄某某身份信息、被害人万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被害人万某某出具的收款证明、工作情况说明;3. 证人袁某某、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万某某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鄂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2019)临鉴字第134号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地点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日常偶发矛盾,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