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的二轮摩托车在闽清县梅城镇梅城解放大街电力公司门口路段被闽清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提取黄某某血样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8.3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报告书、酒精含量吹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收条、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景锋
检察官助理:郑华玲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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