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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4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时40分许,付某某驾驶蒙D*****号长安轻型栏板货车,同车人李某某,沿S208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开鲁县**场**分场西1K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的354农用四轮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付某某、李某某当场死亡,黄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开鲁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检测结果: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7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1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忠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址通辽市开鲁县**镇**场。电话:15144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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