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单位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420281790595****,注册号:42028100003****,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住所:大冶市**街办**号,**代表人黄某乙。
诉讼代表人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0********,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小区**栋**楼,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5********,汉族,专科毕业,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由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8月,被告人黄某甲为了能中标并承建湖北省**学校**项目,向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黄某乙提出,要借用**公司资质投标该工程项目,并请**公司帮忙找几家单位一起陪标该项目,确保**公司中标。黄某乙表示同意,安排其公司投标交易员陈某某与黄某甲对接具体事宜。随后陈训联系了**建筑有限公司、大冶**建筑有限公司、大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加上**公司共7 家单位一起围标该项目。黄某甲为这7家单位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共35万元;陈某某制作了上述7家单位的商务标书( 共七份),把其中最容易中标的一份投标报价做到了**公司标书上,并给这六家单位每家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资料费和出场费。
2012年8月7日这个项目开标后,**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214.4225万元。开标结束后,这7家单位分别把钱退还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把这35万元(实际只有349000元) 投标保证金退给了黄某甲。
经黄石华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该工程审定金额为10737060.00元,这个工程项目由被告人黄某甲独自承建并自负盈亏。经审计,**公司及黄某甲在湖北省**学校**项目中获利金额为644223.60元,该获利金额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违法所得。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中标通知书、结算审计报告、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表、开标投标单位签到表、大冶**建筑公司银行流水、湖北**公司银行流水、黄石**公司银行流水、**建筑公司银行流水、大冶**公司银行流水、大冶**公司银行流水、陈某某银行账户流水、黄某甲银行账户流水、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彭某某、陆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熊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关于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黄某甲在湖北省**学校**项目获利金额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鄂涵信[2018]司会鉴字第160号) 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被告单位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黄某乙明知相互串通投标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经过犯罪共谋后,采取串通投标的方式,参与湖北省**学校**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辉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路**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97154****;
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乡**村委会**小区**号,联系方式:1597253****;
2.移送案卷材料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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