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伙同钟某某(另案处理)前往益阳市资阳区城区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并约定将各自盗窃而来的财物汇总再进行平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6日凌晨2点,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伙同钟某某一同出来实施盗窃,黄某某、王某某在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益阳市资阳区御景小区的轿车内盗窃了9包三代白沙香烟、5包黄芙蓉王香烟以及一个飞科剃须刀。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260元。
2020年5月17日凌晨2点,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和伙同钟某某一同出来再次实施盗窃,钟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益阳市资阳区锦绣佳苑小区的轿车内盗窃了2600元现金和6包香烟。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协助公安民警将钟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石某某、刘某某的损失,石某某、刘某某谅解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石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的犯罪嫌疑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均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胜赢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