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欧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315号 

被告人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住**县**街道**居委会42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至义乌市******等地,由被告人欧某某打掩护吸引注意力,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盗窃行为,共盗窃作案8起,涉案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54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至义乌市**街道**香奈儿专柜处,趁人不备之际,盗走被害人梁某某放置在该专柜前台的一盒香奈儿山茶花套装以及一瓶COCO小姐馥郁香水,后逃离现场。

2、2019年8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至义乌市**街道**一楼1039A化妆店内,由被告人欧某某以购物咨询为由吸引店内店内工作人员注意力,趁人不备之际,被告人黄某某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店内一瓶YSL牌香水和一瓶雅诗兰黛专颜紧致精华素,后逃离现场。

3、2019年8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至义乌市**街道**一楼星巴克东门店内,由被告人欧某某打掩护,趁人不备之际,被告人黄某某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店内的一只臻选水壶,一个海洋女神保温杯,一台手摇磨豆机,一个咖啡便携制作器,后逃离现场。

4、2019年8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至义乌市**街道**商铺,由被告人欧某某打掩护,趁人不备之际,被告人黄某某盗走被害人石某某放置在店内的两盒雅诗兰黛眼霜,后逃离现场。

5、2019年8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至义乌市**,由被告人欧某某以购物为由吸引店内店内工作人员注意力,趁不备之际,被告人黄某某盗走被侵害人张某某店内的两瓶SK2精华露,后逃离现场。

6、2019年8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至义乌市**,由被告人欧某某以购物为由吸引店内店内工作人员注意力,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之际,被告人黄某某盗走被侵害人李某某放置在店内的天气丹化妆品,后逃离现场。

7、2019年8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至义乌市**,由被告人欧某某以购物为由吸引店内店内工作人员注意力,趁店人不备之际,被告人黄某某盗走被侵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店内的一瓶SK2清莹露,后逃离现场。

8、2019年8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至义乌**,由被告人欧某某以购物为由吸引被害人陈某某的注意力,被告人黄某某盗走放在柜台上的两瓶SK-2神仙水化妆品,后逃离现场。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所有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出生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

2、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石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建义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