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鸡吓”),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小红”),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安顺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贵州省安顺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伙同江某甲(大**)、王某甲、庄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江某乙、王某戊、杨某甲、王某己、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发放高利贷。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和江某甲(大**)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城**楼一间店面进行非法放贷业务;王某甲和庄某甲纠集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城**楼一间店面开设****会馆(没有工商登记注册)进行非法放贷业务;江某乙纠集王某戊、江某丙(小**)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城**楼一间店面进行非法放贷业务。被告人黄某甲等人以“行业规矩”名义骗取、强迫借款人签订借款金额翻倍的虚高借款合同、借条,扣除所谓的押金、平台费,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要求支付高额利息和违约金,恶意虚增、垒高债务并要求偿还虚高债务。在明知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又介绍、诱骗、强迫借款人向同伙或其他公司人员借款,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借条用来还债平账,扣除所谓的押金、利息、平台费和要求支付高额利息和违约金,导致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越垒越高。为强索非法债务,被告人黄某甲、江某甲(大**)纠集、指使被告人张某甲与王某甲等人多次结伙或分别到借款人的家中等地向借款人或其家人采取久坐、辱骂、言语威胁、滋扰纠缠、泼油漆、贴大字报、摆挂花圈、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讨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黄某甲、江某甲(大**)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参加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6月份至12月份期间,黄某乙因其同学郑某甲做生意急需资金的原因,先后多次与郑某甲共同或单独向被告人黄某甲和江某甲(大**)、杨某甲、王某甲、江某乙、庄某甲、王某戊等人借高利贷。在黄某乙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甲和江某甲(大**)、杨某甲、王某甲、江某乙、庄某甲、王某戊等人又介绍、诱骗和强迫黄某乙向他们同伙或其他公司人员借款,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还债平账。为迫使黄某乙偿还虚高债务,被告人黄某甲和江某甲(大**)、杨某甲、王某甲、江某乙、庄某甲、王某戊等人多次分别或结伙对黄某乙及其家人催讨债务,造成黄某乙及其家人心里恐慌并引发家庭矛盾。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具体实施如下行为:
(1)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和王某甲、庄某甲、江某乙等人到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黄某乙家,采取纠缠滋扰、威胁的方式向黄某乙家人讨要债务。
(2)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和江某甲(大**)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和王某甲、庄某甲、王某戊等人到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黄某乙家,采取纠缠滋扰、威胁的方式向黄某乙家人讨要债务。
(3)2017年12月16日晚上,为迫使黄某乙偿还债务,被告人黄某甲和王某甲、江某乙、王某戊等人将黄某乙从**镇**村的家里带至**镇**城江某乙店里,并伙同庄某甲和江某甲(大**)在该店里持电击棍威胁黄某乙,再将微信视频发给黄某乙的父亲黄某癸,以此胁迫黄某乙及其家人偿还债务,黄某乙被非法拘禁时间达3小时以上。
(4)2018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和王某甲、庄某甲、王某乙、王某戊等人为讨要非法债务,到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自然村黄某乙家附近,采取辱骂、互相推搡的方式,对黄某乙的家人进行滋扰、威胁、辱骂。
(5)2018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和江某甲(大**)、庄某甲、江某乙等人为讨要非法债务,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法庭路上,采取拦截、威胁、辱骂、殴打黄某乙及其家人等方式向其讨要债务。
2、2017年下半年间,杨某乙先后多次向被告人黄某甲和江某甲(大**)、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丙、杨某甲、李某甲等人借高利贷。在杨某乙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丁、王某丙、江某甲、黄某甲、杨某甲又介绍、诱骗和强迫杨某乙向他们同伙或其他公司人员借款,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还债平账。为迫使杨某乙偿还债务,被告人黄某甲和江某甲(大**)、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丙、杨某甲、李某甲等人多次分别或结伙对杨某乙及其家人催讨债务,造成杨某乙及其家人心里恐慌。其间,被告人黄某甲于2017年的一天到**镇**村杨某乙家门口,拍摄微信视频并发送给杨某乙,以此逼迫杨某乙偿还非法债务。
3、2017年期间,因黄某丁向被告人黄某甲和王某甲、杨某甲、庄某甲、王某己、王某乙、黄某丙等人高利借贷未还,被告人黄某甲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先后多次分别或结伙采取电话威胁、恐吓、滋扰纠缠等方式对黄某丁及其父亲黄某戊等家人进行非法讨债。被告人黄某甲具体如下行为:
(1)2017年3、4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采取电话威胁、恐吓的方式,向黄某丁的父亲黄某戊催讨债务。
(2)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到**乡**村黄某丁的租房,采取久坐的方式,滋扰纠缠等方式对黄某丁的家人催讨债务。
4、2017年7月至9月间,因黄某己向被告人黄某甲和王某甲、庄某甲、杨某甲、王某己等人高利借贷未还,被告人黄某甲和王某甲、庄某甲、杨某甲、王某己、王某丙等人,采取发微信视频等方式进行言语威胁、纠缠滋扰黄某己,逼迫其还债。
5、2017年间,因郭某甲向被告人黄某甲和王某甲、杨某甲等人高利借贷未还,被告人黄某甲和王某甲便结伙或单独到郭某甲位于**镇**村的家中,采取久坐、纠缠滋扰、送花圈、播放高音喇叭等方式对郭某甲的父郭某乙及其家人进行讨债。其间,被告人黄某甲于2017年的一天到郭某甲位于**镇**村的家中,采取久坐、纠缠滋扰的方式对郭某甲的父郭某乙及其家人进行讨债。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杨某乙、黄某丁等人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伙同他人结伙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为索取非法债务,多次有组织采取辱骂、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高利贷款,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以被告人黄某甲和江某甲为首,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该恶势力团伙有组织地采取辱骂、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共同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领导、组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胤煌、辛俊阳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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