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6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组**社区,现住址蕲春县**镇**组**大道**号**社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5月2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涛,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110426568。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甲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号,现住址蕲春县**镇**组**社区。因犯串通投标罪,2017年9月15日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7月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4日,蕲春县十里河路延伸道路建设工程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对外招标。被告人黄某某借用蕲春县**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参与围标。为确保该公司顺利中标,黄某某另借用了**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参与围标,并找到被告人何某某帮忙借用公司资质参与围标、串标。何某某答应帮黄某某借资质,二人商定中标后,该工程的水稳层由何某某负责施工。何某某借用了湖北**乙有限公司、湖北**丙有限公司、湖北**丁有限公司、湖北**戊有限公司的资质和**乙建设集团来帮黄某某围标、串标,并垫付了借资质的费用。投标过程中,何某某向蕲春县**有限责任公司、**乙建设集团、湖北**乙有限公司和湖北**丁有限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黄某某委托徐某某制作借用七家公司的投标商务标书,由黄某某确定投标报价。最终,蕲春县**有限责任公司以15349178.66元投标价中标。中标后,黄某某将该工程中的水稳层交何某某施工。
经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蕲春县十里河路延伸道路建设工程获利区间为1165904.66元至2914761.65元。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月2日向黄冈市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1200000元。2019年7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自动到黄冈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向黄冈市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张某某、韩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招投标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通投标报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何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婵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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