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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任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村**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0********,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寨组**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弋阳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陕西省洋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乡**村**组。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云南省彝良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黑龙江省双城市**乡**村**委。

上列七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邵某某、李某甲、翟某某、彭某某、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8日、10日、1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邵某某、李某甲、翟某某、彭某某、韩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邵某某、李某甲、翟某某、彭某某、韩某某均系惠安县螺城镇**路**号楼**幢**梯**室租房非法传销窝点的成员。2019年8月31日,被害人胡某某被骗至该非法传销窝点。为了迫使胡某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邵某某、李某甲、翟某某、彭某某、韩某某等人对胡某某采取殴打、威胁、看管等方式,非法限制胡某某的人身自由,时间达17天。期间,被告人彭某某担任胡某某的“师傅”,主要负责对胡某某进行看管,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邵某某、李某甲、翟某某、韩某某等人则轮流进行看管。其中,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左右参与对胡某某轮流进行看管。

2019年9月17日,惠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该非法传销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邵某某、李某甲、翟某某、彭某某、韩某某,并解救出被害人胡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邵某某、李某甲、翟某某、彭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邵某某、李某甲、翟某某、彭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邵某某、李某甲、翟某某、彭某某、韩某某伙同他人为强迫被害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时间长达十七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邵某某、李某甲、翟某某、彭某某、韩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邵某某、李某甲、翟某某、彭某某分别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对被告人韩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俊阳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邵某某、李某甲、翟某某、彭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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