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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城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童某某非法采矿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单位麻城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8********,单位地址:麻城市**镇**街。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72********。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21011971********,系麻城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2124196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甲、江某某、被告人童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单位麻城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由公司法人李某甲(另案处理)同意,公司主管砖厂的股东江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童某某(砖厂负责生产、销售的股东)具体安排、组织人员使用采砂船在举水河鄢河河段盗采河砂约3.8万余立方米,其中约3.2万余立方米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粉煤灰标砖,0.5万余立方米经麻城市**镇政府同意对外销售用于村级相关建设,赚取利润49.5014万元,直至案发,该公司现场囤积剩余黄砂1206.9立方米。根据麻城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黄砂的价格认定,其涉案价值约250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麻城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李某甲、江某某、童某某已退缴非法所得款2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黄砂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麻城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财务报告及人员证明、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麻城市河道采砂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麻城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姚某某、龚某甲、龚某乙、周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邹某某、余某某等的证人证言;4、同案人李某甲、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麻城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童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内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芳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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